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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8章 内阁大臣(第二更!今天万字!新书已开)(2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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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朱树人就定了“只借鉴西方商法,基本不借鉴西方行政法和刑法”的实事求是指导思想。

(注:这样也会有弊端,那就是如果后来人发明用别的原理实现同样的功能、但成本更低的办法。但因为两者外在功能表现相似,而前者不用公布技术原理,这个后来的降本改良型发明人就可能得不到授权。

另外,说句题外话,在的1677年,英吉利虽然还没有近代意义上的《专利法》(三十年后纽科门发明蒸汽机时就有了),但是,如今的英国却已经有了颁布自1624年的《垄断法》。

所以朱树人刚才的话里,才会建议立法的负责门将来去借鉴这《垄断法》。

换言之,这样的法律对于鼓励人类从无到有、发明彻底全新功能的产品是非常有激励效果的,但是对于鼓励人

而且是跟后世《着作权法》一类的法律类似,可以保护发明人终生,只要发明的人还活着,他就能一直独占该项技术。换言之,如果一个人发明某项技术时特别年轻,后续命还很,远远超过20年,那他就赚到了,他们多吃很多年独,至少吃到他死。

(注:但是英国历史上,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早期,也因为这制度,现过很多发明了技术的工匠,因为怀璧其罪,经常保护满20年后还赖着不死,最后就莫名其妙死了。英国人后来估计也考虑到这层因素,才在《专利法》颁布时,不发明人活多久,都统一保护二十年。

后世《专利法》是要求“充分公开”的,就是确保保护到期后别人能山寨逆向你的发明。但1624年《垄断法》要求还没那么,只要你能造样品,当众演示你们实现设计指标和功能,那么的技术细节和原理,是可以不公布充分的。

这东西已经问世五十年了,就是成文条例的形式,朱树人还从顿那儿借到过一原本的读过,还在记忆中跟后世的法典了比对。

所以,大明的早期《垄断法》立法,也要搞成重实实验审、轻原理解释。你能当众演示你得到这个效果,就可以授权。至于怎么的,可以保留一秘密。

朱树人也很清楚,如今的大明国力大,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忧外患,所以不可能跟平行时空的晚清那样去普遍借鉴西法,也没这个必要。1670年代的西法,也确实还很落后。

但是,有一说一,民商法领域,西方因为重商注意,如今都有公司制度银行制度了,确实有值得大明学的。这方面,大明缺课太严重,没有自的历史积累。

而大明如今借鉴《垄断法》,也存在着类似的考虑。大明那么多生化环材方领域的科技创新,如果为了专利保护而公开方,那大明就亏了。本来大明至少可以保密四五十年甚至更久,就跟可可乐方保密得一样久。

而除了保护期限外,1624年《垄断法》和后来《专利法》还有一个重大的区别,就在于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公开程度的要求,有相当大的程度不同。

而《垄断法》和后来的英国《专利法》相比,几个最重要的差别,就在于如今的《垄断法》,对于技术保护的有效期,似乎并不是20年,还可以更久,

相比之,《着作权法》保护着作人终生加死后50年,就没那么大德风险,毕竟着作权早期是针对文艺作品的,没那么大经济利益。不会有人为了想要早几年请天人免费白漂看金庸武侠小说,就嫌金庸命太把他嘎了。)

及古罗铜表法中关于民间工商分的华,边学边借鉴,中学为,西学为用,务求稳妥。毕竟我华夏自古重农抑商太过严重,这方面确实经验不足,欧罗诸国重商,在民商律上,我们有需要学习借鉴的地方,而未来的刑律,就可以以我华夏传统为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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